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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会中国电子政务网发布日期:2023-11-27 浏览次数:

  九游会摘要: 过程防腐是当前中国制度反腐的最薄弱环节,其缺位直接导致了制度反腐效果的不理想。它作为制度反腐向更深层次推进的重要途径,应当成为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过程防腐机制建设作为深化制度反腐的战略重点,推行更大范围的政务信息公开,健全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体系,将权力监督的重心由结果控制转向过程控制,并切实发挥制度对过程防腐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当前,从过程防腐的环节探讨制度反腐向更深层次推进的对策,将有助于从各项党政工作的过程中抑制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这至少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制度建设是反腐败的根本途径。“要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1 ]随着《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正式颁布实施,制度反腐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当前,从过程防腐的环节探讨制度反腐向更深层次推进的对策,将有助于从各项党政工作的过程中有效抑制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也可以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的创新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反腐败从根本上说要依靠制度建设。制度反腐是相对于道德反腐而言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具体管理条例来控制腐败;道德反腐是通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增强政府公职人员的防腐拒变能力来达到控制腐败的目的。治理腐败既要重视制度建设又要重视道德教育,但应以制度建设为重。对此,在南巡讲话时就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 (p.379) 。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治理腐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事前反腐制度制定和事后惩治环节都做出了很大努力,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反腐法律法规的基本面已经形成。截至2002 年,全国省(部) 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 余件[ 3 ] 。2004 年,又颁布了《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反腐败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而反腐专职机关通过“个案式”反腐的惩治力度也一直在不断加强,仅2003 年,各级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总数就达39 562件43 490 人[4 ] 。

  但是,腐败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控制。考察反腐败的实际情况不难发现,中国并不缺少反腐的法律法规制度,惩治力度也相当大,缺少的是反腐制度落实层面的制约监督机制。在推进反腐制度建设中,由“制度制定”到“制度实现”的中间环节,即过程防腐机制的缺失正是当前腐败仍不断滋生蔓延的症结所在。过程防腐是当前中国制度反腐的最薄弱环节。在制度建设中,只有不断完善过程防腐这一中间环节,制度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权力运行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才能真正远离腐败。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有的学者以“社会在发展,腐败也在发展”为据,将反腐法规制度不断出台的情况下腐败现象仍在不断增多视为社会发展中的一种正常现象,认为“腐败发展,文件也在发展,这是很正常的一种社会现象”[5 ] 。这实际上是将复杂的问题过于简单化了,掩盖了当前制度反腐中缺乏中间环节这一机制上的严重缺陷。

  随着中国政治学的发展,政府过程理论分析框架的出现为制度反腐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任何实际运行中的政府,都不仅是一种体制,一个体系,而且是一个过程”,通过对政府过程的研究,可以“揭示政府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偏离现象及其规律”,“寻求减少政府非法偏离行为的措施”[6 ] (p. 17) 。长期以来,同其他政府问题的研究一样,腐败问题的研究偏重于体制研究,这种静态研究虽较好地解决了制度反腐在规范层面的问题,却无法透析其在现实政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制度反腐工作,应加强对政府过程中制度落实程序、监督机制及执行状况的研究,分析制度反腐在动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寻求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完善制度反腐的过程控制机制。

  过程防腐是以提高政府透明度为突破口,在推行更大范围的政务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由政府体制内专职机关和人民群众共同对政府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以保障反腐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过程防腐是制度反腐向更深层次推进的重要途径,应当成为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从过程角度考察,制度建设应包含两个基本层面: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二是规章制度的实现。制度制定是制度实现的基础,是制度建设内容的层面;制度实现是所制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是制度实际发挥作用的层面。制度建设的真正到位应以制度的实现,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贯彻和落实为标志。

  过程视角下的制度反腐同样具有两个层面:反腐规章制度的制定;反腐规章制度的实现。制度反腐不仅仅是制度的制定,更重要的是所制定的制度能切实得以贯彻落实。制度是在过程中得以实现的,在反腐制度制定和制度实现之间,客观要求有一个保障反腐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监督机制。制度制定的意义十分重大,它是进行制度反腐的必要前提。但只强调制度的因素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有效保障制度贯彻的机制,确保制度得以实现。过程防腐是制度反腐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它为制度反腐提供了针对权力运行过程的九游会、有效的监控机制,保障了制度反腐目标能够得以实现。

  过程防腐与“个案式”反腐作为预防和惩治两种治理腐败的手段,体现了制度反腐中治本与治标两个层面,过程防腐是治本, “个案式”反腐是治标。反腐制度建设中,从过程环节对政府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和制约监督,可以实现有效的腐败预防。相对于“个案式”反腐,过程防腐实现了更高层次的腐败治理,具体体现在:

  其一,主动与被动的区别。过程防腐是更积极的反腐手段,立足于在过程中抑制腐败动机和消除腐败机会,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是对腐败主动的预防;而单纯的“个案式”反腐,则针对已经发生的腐败现象,出现一个打击一个,但并不能从体制层面弥补反腐制度建设上的漏洞和不足,是对腐败被动的纠错。显然,过程防腐比“个案式”反腐的意义更为重大,它是反腐败斗争由被动反腐为主转向主动防腐为主的战略基点。以过程防腐为基点,建立起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腐败防治体系,可以更主动、更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效果不同。“个案式”反腐是对已经产生恶果的腐败行为进行事后处理,此时腐败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实际的损害;而过程防腐则主动针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预防,可以有效控制萌芽、发展和形成过程中的腐败,使多数腐败现象可以在其萌芽或发展时就得到治理,比在腐败结果业已形成后再去进行惩治的代价要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效果也更好。相对于过程防腐而言“,个案式”反腐自然是滞后的,只能是“秋后算账”。

  此外,过程防腐所提供的针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有效监控机制,也能有效遏制或然腐败现象,即可能发生的腐败现象的产生。制约监督机制的这一功能正是推进制度反腐由他律机制向自律机制转化的关键所在。而对或然腐败现象的有效控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最理想状态的维护。

  其三,对腐败治理的建设性意义不同。过程防腐立足于腐败产生的过程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可以形成预防腐败的有效制约机制。相对于“个案式”反腐,过程防腐对于腐败防治体系的建设性意义更为重大,它可以使事前反腐制度制定、事中过程防腐和事后腐败惩治三个环节有机融为一体,从而健全制度反腐的整个机制体系。反腐败的制度、机制问题解决好了,反腐败的任务就会大为减轻。

  而立足于惩治的“个案式”反腐对于腐败治理的建设性意义显然具有局限性。即便在所谓的“审计风暴”中,审计报告中揭露出的许多腐败问题也常常是几年甚至十年前的问题,对反腐制度体系的建设意义自然是很有限的,并不能及时从制度的源头进行纠正。虽然针对结果的“个案式”反腐客观上也有一定的腐败预防效果,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无疑不可能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即无法在过程环节建立起有效防止腐败发生的制约监督机制。

  国家的腐败防治体系应该是一个着眼全局的体系,一个能充分反映和体现腐败治理客观规律的体系。国家廉政体系应以预防腐败在先,而不是依靠事后的腐败惩治。制度反腐中,预防与惩治是相辅相成的,但应重在预防,而非打击。

  制度是对人们有约束力的规范,其首要功能是约束人的行为,也即制度的预防功能是第一位的。而惩治是对违反制度行为人的处罚,其根本目的仍是为了防止该行为人及其他个体再次违规,即惩治功能是为预防功能服务的。

  从功能分析角度看,制度反腐功能应包括依靠制度预防腐败和依靠制度惩治腐败两个方面。制定完备的反腐法律法规,并建立有效的贯彻落实机制,形成防止腐败发生的完善体系,是制度的预防作用;而依靠制度的强制性效力对腐败官员进行相应惩罚,用以教育本人和净化社会环境,则是制度的惩罚作用。制度反腐的终极目标是消除社会中的腐败现象,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建立一个长期存在的、以过程防腐为基点、以惩治腐败为辅助手段的反腐制约监督机制。

  过程防腐是腐败预防的核心方面。缺少了作为制度反腐中间环节的过程防腐机制,反腐制度法规就变成了孤立的规则体系,无法真正发挥有效的预防作用;离开了过程防腐为基础的腐败预防机制“,个案式”反腐只能是不断的消极惩治,无法为反腐制度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7]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最直接环节就是过程防腐。在制度反腐中,人民群众并不直接参与所有制度的制定和腐败个案的惩治,其直接参与腐败治理的主要环节应是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监督。人民群众在过程防腐层面的参与,对制度反腐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人民是公共权力的真正所有者,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实际行使者,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分离的内在矛盾客观存在。公共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在于它能够代表公共利益。腐败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公共权力在利益角度对公共利益的背离。是否构成腐败从根本上说,应以公共权力的行使是否侵犯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判定标准。人民群众通过参与过程防腐来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使权力的行使得到权力所有者的认可,这是反腐败取得政治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政府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地位不应高于法律,这在客观上就必然需要有来自政府外部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制约,以确保政府权力运行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度反腐中,只有政府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有机结合,才能形成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政府外部监督,其作用是政府内部监督无法取代的,它可以弥补内部监督不能彻底解决自身痼疾的根本弱点,并推动内部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反腐败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反腐斗争既是为了人民群众,又要依靠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依靠力量,一旦缺乏动力源,反腐工作将举步维艰。只依靠纪检机关、政府专门职能部门等进行反腐,是无法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建立起无处不在的、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最终只能实现“个案式”的被动反腐。过程防腐机制的建立,既有赖于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反腐。

  中国的传统政治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重权力的归属,轻权力的运作[ 8 ] (p. 20) 。相应的,传统的政府权力控制体系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呈现出如下特征:重制度的制定,轻程序的完善;重事后的惩治,轻过程的预防;重政府内部权力之间的制约,轻政府外部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在事前的制度制定、事中的制约监督和事后的司法审查三个环节中,以事中的过程控制最为薄弱,政府权力虽有明确的归属设置和严格的事后审查,却缺乏运行过程中必要的制约监督,这也是导致大量腐败现象的症结所在。而囿于体制研究的分析视角,从总体上而言,传统政府控权模式的改进是机械的、消极的,通常是以“限权”替代了“控权”,即通过重新划分权力的归属或缩小权力的范围来减少“偏离”行为。

  受传统政治因素的影响,当前在全面反腐理论研究中,运用“体制研究”方法的学者较多,而有意识地采用“过程研究”方法的相对较少,方法论的局限使得制度反腐在运行环节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理论的缺陷导致了实践的偏差,在制度反腐中反腐法律法规制定层面的工作开展较多,而确保反腐制度实现的机制建设却很不完善,使得制度反腐工作缺乏成效。

  过程防腐思想是对中国传统政治弊端的修正,它针对传统政治中重权力的归属、轻权力的运作的错误观念,强调了对权力运作的制约监督,强调了政府与社会对权力运行的共同治理。过程防腐思想以政府过程的研究方法,剖析了制度反腐在政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揭示了制度反腐实现层面保障机制缺失的实质,确立了通过健全过程防腐机制推进制度反腐的正确思路,也很好体现了政府治理转型的客观要求。

  从制度反腐的过程环节看,反腐法律法规的制定十分重要,但保障其实现的过程防腐机制更为重要;而从制度反腐的治理手段看,“个案式”反腐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过程防腐的意义更为重大。在推进制度反腐的过程中,应努力健全过程防腐机制,以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实践中,应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在推进制度反腐进程中,应理性认识制度反腐工作中的现存问题,充分重视中间环节在制度反腐中的重要价值,将过程防腐机制建设这一薄弱环节作为深化制度反腐工作的战略重点。当前制度反腐的乏力,并非表明制度建设不能很好地控制腐败。从根本上说,反腐败要依靠制度建设。相对于道德反腐,制度反腐更可靠,效果更为持久。“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9 ] (p. 154) 而规定这一界限的正是制度。

  过程防腐的缺位直接导致了制度反腐乏力。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而制度的缺失不仅仅是制度规则制定层面的缺失,更是确保制度贯彻实施的制约机制的缺失。毕竟,反腐的制度是在过程环节中得以实现的。制定了反腐规章制度,却缺乏保障规章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制约监督机制,制度必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际上,制度自身内容体系虽尚不完善、但有保障机制的情况,要远远好于制度自身内容体系虽很完善、但却没有确保制度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的情况。当前中国的问题是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但对于制度制定层面欠缺的过多指责,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制度反腐实现层面保障机制缺失的实质。

  改变制度反腐乏力的现状,必须从解决过程防腐的机制入手,重视中间环节的建设,切实保障“制度制定”和“制度实现”两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在推进制度反腐的过程中,既要抓好制度制定方面的工作,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又要抓好法律法规制度落实环节的工作,确保有关制度得以实现。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制度反腐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没有过程防腐中间环节的构建,制度反腐的效果就难以保证。

  推行更大范围的政务信息公开,尤其是政务过程信息的公开,切实提高政府透明度,是健全过程防腐机制的基础环节。政务信息公开,既是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有效进行过程监督的基础,也是消除“暗箱操作”、增强政府公职人员主动拒腐意识的基础。

  推行更大范围的政务信息公开,在内容上应包括政务结果信息与政务过程信息的公开。政务结果信息,即静态政务信息,包括政府的政策、法规及重大的政务处理结果等。政务过程信息,即动态政务信息,指政府权力行使由开始经过发展到结束的全部过程信息。政务过程信息的公开是政务公开内涵的实质方面,是政务公开的真正到位。

  政务信息公开在实现方式上,应采用主动公开与被动公开相结合的办法:主动的政务信息公开,即政府部门通过文告、网络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务结果信息和政务过程信息;被动的政务信息公开,即在个人或单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时,受理部门应按其请求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政务信息公开在范围上,应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中央的精神,“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10] ,除国家安全部门外,绝大多数党政机关都应将公开视为常态,而将不公开视为例外情况。

  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工作流程改善的重视程度,积极探索和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大力发展电子政务,使政府职能实现与政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推广诸如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等典型经验。在具备实现条件的政府部门,应尽快实现政务处理过程信息的即时在线公开;尚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应主动做好过程信息备案,并及时在政务平台上向民众公开。

  过程防腐机制的建立离不开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而有效监督的实现则有赖于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不仅需要构建政府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更要构建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政府外部的监督机制。要在政府体制内监督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建立起有人民群众参与的、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全方位监督。

  一方面,要健全政府体制内监督机制。首先,要重点加强政府专门职能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职能机关指政府的监察、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直属的监察部、审计署及其各自的下设机构和派出机关。要切实强化其各自担负的行政监察职能和审计监督职能;其次,要支持和保障人大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第三,加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并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第四,切实加强党内监督,要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最后,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通过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其监督的广泛性、灵活性优势,切实保证人民政协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行使监督权。

  另一方面,要健全政府外部的监督机制。这也是当前监督体系建设的重点所在。要高度重视政府外部监督在制度反腐尤其是在过程防腐中的作用,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见,积极发展和完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首先,要积极为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政府创造有利条件。应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使政府管理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拓宽和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政府、尤其是参与过程防腐监督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可以便捷地实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其次,要努力培养人民群众反腐的权力意识观念,使其正确认识参与防腐监督对其自身和整个社会的重大意义,鼓励其参与过程防腐监督。在制度反腐实践中,要尤其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它们分别是人民群众更有组织和更专业化的人民监督。

  在过程防腐机制建设中,应将权力监督的重心转向权力运行过程,将监督工作由主要依靠控制结果转向主要依靠控制过程。健全的权力监督不仅应包括对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更应包括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且过程环节是权力监督的重点。在政务过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是过程防腐的核心内容。

  制度反腐实践中,应惩防并举,重在预防。具体而言,应统筹过程防腐与“个案式”反腐两种手段的运用。过程防腐与“个案式”反腐作为预防和惩治两种治理腐败的手段,体现了制度反腐中治本与治标两个层面,过程防腐是治本“,个案式”反腐是治标,两者共同构成了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长期以来,中国的权力监督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上,许多腐败案件因此得以有效查处,但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却始终缺乏力度。而权力运行过程恰恰是遏制腐败发生的主要环节。相比结果信息而言,过程信息更容易真实反映腐败问题的实质。对于业已发生的腐败,其结果信息常常会被腐败分子加以掩饰和处理,以致很难直接反映腐败的真实状况,使腐败难于发现和治理;而过程中的腐败,既有腐败发现和治理的依据,又尚未被腐败分子加以掩饰和处理,更易于发现和治理。

  当前,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应着重抓住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体系,在科学配置权力职能、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基础上,拓宽和畅通过程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建立起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制度法规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有效预防政府决策制定、决策执行等过程环节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健全过程防腐机制,应高度重视制度保障体系的建设,切实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开展过程防腐提供有力的保障,以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尤其对于政府外部监督机制,其作用发挥更加有赖于相应制度的保障。反腐的制度建设,不应局限于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还应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府监督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当前工作的重点主要有:

  完善反腐败的专门法律体系。应大力推进廉政立法的进程,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三大类别的反腐败专门法律,即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应根据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开展对专门法律体系的修订和清理工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应将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结合起来,在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建设,以制度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运行程序。当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切实减少政府部门对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要减少环节、公开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强化服务;二是理顺“条”“块”关系。应严格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授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合理划分上下级及同级行政机关的权限;三是完善人事制度建设。应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事管理制度;四是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财政体制改革有效衔接。加快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真正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政府资金管理模式,割断政府权力与经济利益之间的联系。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政府应尽快出台《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公众了解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府机关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切实以制度保障政务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的全面公开,为过程监督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完善政府监督的制度建设。应以制度规范和保障各监督主体监督政府的活动。在以制度明确政府体制内和政府外部各监督主体的权力、地位的同时,切实规范各监督主体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保证其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确保各监督主体在过程防腐机制中切实发挥作用。尤其应重视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应以法律法规制度的形式,明确人民群众享有的反腐权力以及参与监督政府的形式、程序和手段,并以制度切实保障监督渠道的畅通,确保人民群众在享有充分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的基础上,实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此外,应尽快出台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保障制度和激励制度,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提高其参与过程防腐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

  [1] 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N] . 人民日报,2003210201 (1) .

  [3] 中央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N] . 人民日报,2002211220 (1) .

  [6] 朱光磊. 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 .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8] 朱光磊. 中国政府与政治[M] . 台北:扬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

  [10] 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N] . 中国青年报,2004207228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