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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会石家庄市建筑工程领域2023年典型违法案件(第二批)公示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次数:

  九游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12月9日,我市公布了第一批建筑工程领域2023年典型违法案件,广大市民给予了高度关注,凝聚起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强大合力。按照工作总体安排,现将我市查处的建筑工程领域10起转包、违法分包典型违法案件(第二批)进行公示,涉及企业全部纳入我市建筑市场“黑名单”,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1.联系电话: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接收短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仅接收短信)。

  2.电子邮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信函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8号远东大厦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9房间;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35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04房间。

  总包单位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光伏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中,将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合同额20.74万元的0.85%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762.9元。

  总包单位河北旭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智慧高速创新示范基地项目中,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个人,存在转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合同额1110万元的0.8%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88800元。

  总包单位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临场诊断及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孵化器项目中,将防水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合同额18.75万元的0.85%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593.75元。

  河北凯伦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在桥西区高铁片区21#地块建设项目中,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8第2项,决定对河北凯伦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1746元。

  河北阳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桥西区中央绿色体育公园建设项目中,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合同额331.4116万元的0.65%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21542元。

  中混建筑工程河北有限公司在裕华区东京北城中村改造回迁区二期项目中,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合同额78.7042万元的0.65%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115.77元。

  河北旗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裕华区东京北城中村改造回迁区二期项目中,将地暖敷设工程转包给个人,存在转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的规定,处合同额57.7144万元的0.65%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3751.44元。

  劳务分包公司河北坦易建设有限公司在滨华路道路施工工程项目中,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的规定,处合同额280万元的0.7%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9600元。

  劳务分包公司明氏海泰(河北)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央商务区北区南北规划支路九游会、解放西街、宁安路道路施工工程项目中,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的规定,处合同额179.33万元的0.7%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2553.08元。

  劳务分包公司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和平路26号院建设项目中,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的规定,处合同额187.21万元的0.8%进行处罚,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4976.86元。